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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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小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94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2月25日
簡易庭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