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8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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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8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8048號債權人甲○○債務人原圓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原圓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請勿寄現金)。
二、債務人原圓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債務人原圓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書籍退回證明。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清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