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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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431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婚字第431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10月31日送達予上訴人(送達代收人乙○○律師),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劉雪惠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