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小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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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小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小上字第6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世外桃源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賈鵬聲 訴訟代理人 臧景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一四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93年度小上字第63號給付管理費事件之爭點,在於被上訴人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及賈鵬聲是否有法定代理人之資格。而該爭點係以本院94年度訴字第214號民事事件(先位之訴確認被上訴人召開之93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選舉管理委員之決議無效,備位之訴撤銷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訴)之裁判結果為據。是以本院認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進柳
法官張益銘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