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9號抗告人 黃璧枝
郭晉穠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09號裁定,雖誤用異議之字句,然依前揭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