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94號上訴人新北市鶯歌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胡合鎔 被上訴人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394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仟零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拾捌萬參仟貳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毛彥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