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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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56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唐敏卿 間本院105年度婚字第560號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蔡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