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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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緝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維雄選任辯護人王淑琍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廣于霙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