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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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四號
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
送達代收人相對人甲○○住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效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四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負擔十分之九,其中三分之二由乙○○與之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陸拾肆元,其中玖仟玖佰柒拾陸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謝國欽~F0~T40
附表一┌─────────────┬─────────────┬──────────┐│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328││├─────────────┼─────────────┼──────────┤│第一審郵票費用│680││├─────────────┼─────────────┼──────────┤│第二審裁判費│9939││├─────────────┼─────────────┼──────────┤│第二審郵票費用│680││├─────────────┼─────────────┼──────────┤│共計│16627│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為14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