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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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49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貳萬伍仟壹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玖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玖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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