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丁○○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六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丁○○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肆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丁○○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其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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