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曾信隆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被告 楊侑瑝
世久 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97
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黃三友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董明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