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442號上訴人 吳碧峯 (即 黃麗齡 承受訴訟人)
吳灝展 (即黃麗齡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永恆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德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
黃豐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吳碧峯、吳灝展為上訴人黃麗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為同法第175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黃麗齡於民國106年9月9日死亡,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吳碧峯、子女吳灝展,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函附戶籍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1月9日新北院霞家 科春 字第013484號函,及被上訴人檢附之繼承系統表可稽,應由吳碧峯、吳灝展承受訴訟,惟其等並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裁定命吳碧峯、吳灝展為上訴人黃麗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丁蓓蓓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