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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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9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97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哲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哲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邱哲輝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前於民國10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3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7年7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為累犯,然被告本次係犯施用毒品之罪,與前案罪質不同,且在犯本案之前,被告尚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入監執行,本案難認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另被告於查獲時,在員警尚未發覺其施用毒品犯行前,主動向員警坦承施用毒品,復同意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有被告警詢筆錄1份在卷可按,其所為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要件,爰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猶不思戒絕革除惡習,仍再為本案犯行,顯見其意志力薄弱,迄未能戒除毒癮,兼衡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性質上為對自戕健康,尚未害及他人,且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暨其於警詢中所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累犯定義部分)、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662號被告邱哲輝男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
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分監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哲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06年2月15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於106年3月6日以105年毒偵字第20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12月24日19時許,在臺南市仁德區中正路2段某網咖廁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另案通緝,為警於107年12月28日22時許,在上址網咖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邱哲輝於警詢及偵查中自│坦承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白│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實。│││││├──┼─────────────┼─────────────┤│二│勘察採尿同意書、尿液編號與│被告之尿液檢體編號為│││姓名對照表各1紙│107I401號之事實。│││││├──┼─────────────┼─────────────┤│三│台灣檢驗科技中心股份有限公│證明被告尿液經檢驗結果呈安│││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1│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應之事實。│││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檢察官黃莉琄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施建丞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