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五六七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五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藥丸貳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凌晨一時三十五分許,在台中市○區○○路○○○號樓梯間查獲被告甲○○,並起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俗稱K他命)藥丸二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涉犯之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本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三0號),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愷他命(俗稱K他命)藥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三級毒品,該條例雖無處罰單純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規定,惟依同條例規定,凡製造、販賣、運輸、意圖販賣而持有、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級毒品,均有處罰之明文,足證第三級毒品仍屬違禁物,僅以單純持有此類毒品,可罰性較低,依比例原則,予以除罪化,是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