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秀如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秀如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肆月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秀如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被告犯刑法第320條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3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另案刑期(刑期起算日106年4月6日),有該署106年執準字第307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張在卷可參,則被告自106年4月6日起,既已在監執行,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自106年4月6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經借提,自無撤銷羈押之釋放問題,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玉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