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025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送達代收人 許珀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淑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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