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173號聲請人 鄭淑敏 相對人 高金墻 相對人 劉玉 相對人 高文相 相對人 高明誠 相對人 高慶達 相對人 高億騰 相對人 高寶森 相對人 高文鎮 相對人 高金聰 相對人 張宏祥 相對人 高琳貴 相對人 高琳圍 相對人 高梅玉 相對人 高嘉宏 相對人 高瑞益 相對人 高弘亭 相對人 高麗君 相對人 高英泰 相對人 高清源 相對人 陳尤莉 相對人 洪明祥 相對人 洪明和 相對人 洪梅蘭 相對人 高銘輝 相對人 高健智 法定代理人 范阿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73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一費用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至於聲請人所列申請謄本費用新臺幣(下同)120元、起訴狀副本影印費
348元、郵資費用1,111元、影印書類費用504元及轉帳手續費15元,均非屬本院於訴訟過程所命支出之必要費用,應予剔除,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附表一:費用計算書┌──┬─────────────────┬────────┐│No.│費用項目名稱│金額(新臺幣)│├──┼─────────────────┼────────┤│1.│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2.│1325-1地號彩色航照圖│200元│├──┼─────────────────┼────────┤│3.│共有人戶籍謄本(25人)│375元│├──┼─────────────────┼────────┤│4.│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高家祖墳)│3,580元│├──┼─────────────────┼────────┤│5.│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甲、乙、丙、丁││││,四分割方案)│6,780元│├──┴─────────────────┴────────┤│訴訟費用合計:37,477元│└─────────────────────────────┘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編號│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01│相對人 高金牆 │26,740/690,840│1,451元│├──┼──────┼──────────┼──────────┤│02│相對人高文相│59/3,000│737元│├──┼──────┼──────────┼──────────┤│03│相對人高文鎮│59/3,000│737元│├──┼──────┼──────────┼──────────┤│04│相對人高明誠│59/9,000│246元│├──┼──────┼──────────┼──────────┤│05│相對人高慶達│59/9,000│246元│├──┼──────┼──────────┼──────────┤│06│相對人高億騰│59/9,000│246元│├──┼──────┼──────────┼──────────┤│07│相對人高金聰│6,685/690,840│363元│├──┼──────┼──────────┼──────────┤│08│相對人劉玉│177/3,600│1,843元│├──┼──────┼──────────┼──────────┤│09│相對人張宏祥│5,018,583/57,570,000│3,267元│├──┼──────┼──────────┼──────────┤│10│相對人高琳貴│1/72│520元│├──┼──────┼──────────┼──────────┤│11│相對人高琳圍│1/72│520元│├──┼──────┼──────────┼──────────┤│12│相對人高梅玉│1/72│520元│├──┼──────┼──────────┼──────────┤│13│相對人高瑞益│1/144│260元│├──┼──────┼──────────┼──────────┤│14│相對人高弘亭│1/144│260元│├──┼──────┼──────────┼──────────┤│15│相對人高英泰│1/144│260元│├──┼──────┼──────────┼──────────┤│16│相對人高麗君│1/144│260元│├──┼──────┼──────────┼──────────┤│17│相對人高清源│6,685/690,840│363元│├──┼──────┼──────────┼──────────┤│18│相對人高嘉宏│1/72│520元│├──┼──────┼──────────┼──────────┤│19│相對人陳尤莉│19,243/72,000│10,016元│├──┼──────┼──────────┼──────────┤│20│相對人洪明祥│7,243/540,000│503元│├──┼──────┼──────────┼──────────┤│21│相對人洪明和│7,243/540,000│503元│├──┼──────┼──────────┼──────────┤│22│相對人洪梅蘭│7,243/540,000│503元│├──┼──────┼──────────┼──────────┤│23│相對人高寶森│59/3,000│737元│├──┼──────┼──────────┼──────────┤│24│相對人高銘輝│59/3,000│737元│├──┼──────┼──────────┼──────────┤│25│相對人高健智│177/3,600│1,843元│├──┼──────┼──────────┼──────────┤│26│聲請人鄭淑敏│19,243/72,000│10,0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