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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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切結書為私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丙○○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
設台北市○○○路○段○號二樓法定代理人戊○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切結書為私文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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