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315號
原 告 吳坤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29,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