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76號原告 賴継東賴繼東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複代理人江漢忠複代理人 張耀仁 被告 蕭宏道 訴訟代理人 蕭雅馨
蕭子徨 被告 王錦諒王清山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王邱年 被告 賴劉葉
劉審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永明 被告 邱家進
蕭明言 張有根 劉汝雲劉鑾 曹秀美巫昭娥 之承當訴訟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錫恩 被告 蕭秀梅 訴訟代理人 賴金全 被告 蕭修和
蕭心蕭明珠 被告陳 蕭燕枝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蕭森炘 被告 蕭森霖
黃瑞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石艷紅 被告 黃壹輝 上十七人訴訟代理人 盧德發 被告 蕭國佑 即蕭邱㥿之承當訴訟人
蕭國燻 蕭國碧 蕭國謀 賴財榮 蕭弘謀蕭天輔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一編號一之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田、面積2668.48平方公尺土地,如附圖一即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民國99年6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面積14.3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劉汝雲取得;B部分面積81.91平方公尺、B1部分面積80.25平方公尺及B2部分面積765.35平方公尺分歸原告賴継東即賴繼東、被告賴財榮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13309分之625、13309分之12684之比例保持共有;C部分面積226.6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 陳劉審 取得;D部分面積95.2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邱家進取得;E部分面積91.9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賴劉葉取得;F部分面積91.5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瑞鋼取得;G部分面積322.4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蕭明珠、 陳蕭燕枝 、蕭森霖、蕭森炘、蕭修和、 蕭心俞 (蕭心俞之應有部分已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移轉登記於蕭森炘)取得,並按附表二編號一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保持共有;I部分面積49.1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蕭國燻取得;J部分面積49.1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蕭國碧取得;K部分面積98.3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蕭國謀取得;L部分面積393.2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蕭宏道取得;M部分面積30
8.93平方公尺分歸附表一編號一之兩造取得,並按附表三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保持共有,作為道路,供通行之用。
附表一編號二之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建、面積885.46平方公尺土地,如附圖二即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民國99年12月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面積52.38平方公尺及A1部分面積125.71平方公尺分歸原告賴継東即賴繼東、被告賴財榮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69503分之4500、69503分之65003之比例保持共有;B部分面積103.3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蕭宏道;C部分面積79.3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蕭森炘取得;D部分面積186.2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蕭明珠、陳蕭燕枝、蕭森霖、蕭森炘、蕭修和、蕭心俞(蕭心俞之應有部分已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移轉登記於蕭森炘)取得,並按附表二編號二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保持共有;E部分面積12.9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蕭國燻取得;F部分面積12.9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蕭國碧取得;G部分面積25.85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蕭國謀取得;H部分面積5.7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蕭弘謀取得;I部分面積15.7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王錦諒取得;J部分面積265.18平方公尺分歸附表一編號二之兩造取得,並按附表一編號二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保持共有,作為道路,供通行之用。
附表一編號三之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田、面積2603.80平方公尺土地,如附圖一即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民國99年6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面積91.2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劉汝雲取得;B部分面積37.85平方公尺、B1部分面積41.94平方公尺、B2部分面積121.54平方公尺、B3部分面積354.56平方公尺及B4部分面積264.73平方公尺分歸原告賴継東即賴繼東、被告賴財榮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0000000分之135000、0000000分之0000000之比例保持共有;C部分面積119.6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黃壹輝取得;D部分面積123.2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張有根取得;E部分面積124.5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蕭國佑取得;F部分面積
127.12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江錫恩取得;G部分面積137.0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曹秀美取得;H部分面積122.5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王錦諒取得;I部分面積76.1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蕭明珠、陳蕭燕枝、蕭森霖、蕭森炘、蕭修和、蕭心俞(蕭心俞之應有部分已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移轉登記於蕭森炘)取得,並按附表二編號三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保持共有;J部分面積26.63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蕭明言、蕭秀梅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27051分之9023、27051分之18028之比例保持共有;K部分面積18.16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蕭弘謀取得;L部分面積49.6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蕭國燻取得;M部分面積49.6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蕭國碧取得;N部分面積99.2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蕭國謀取得;O部分面積397.11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蕭宏道取得;P部分面積221.15平方公尺分歸附表一編號三之兩造取得,並按附表一編號三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保持共有,作為道路,供通行之用。
附表一編號一之兩造應各補償或受償之金錢如附表四所示。
附表一編號二之兩造應各補償或受償之金錢如附表五所示。
附表一編號三之兩造應各補償或受償之金錢如附表六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蕭宏道、蕭國燻、蕭國碧、蕭國謀、蕭弘謀均經合法通知,蕭國燻、蕭國謀、蕭弘謀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蕭宏道、蕭國碧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皆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此部分因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王清山、蕭天輔各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0年12月7日、101年2月24日死亡,王清山之繼承人為王錦諒,蕭天輔之繼承人為蕭弘謀,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原告依上開法條規定,具狀聲明由被告王錦諒承受王清山之訴訟,由被告蕭弘謀承受蕭天輔之訴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被告巫昭娥、蕭邱㥿於訴訟繫屬中各將其如主文第3項所示○○段000號土地應有部分0000000分之417681、0000000分之379721移轉登記於曹秀美、蕭國佑所有,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足憑,曹秀美、蕭國佑已聲請代被告巫昭娥、蕭邱㥿承當訴訟,且經原告及被告巫昭娥、蕭邱㥿之同意,揆諸前揭法條,其等承當訴訟之聲請應予准許,自得接替脫離訴訟之巫昭娥、蕭邱㥿續行本件訴訟。至於被告蕭心俞、蕭森炘雖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時具狀載明(未以言詞陳稱)被告蕭心 俞業 將如主文第1、2、3項所示○○段00號、26號及○○段000號土地應有部分各00000000分之159663、0000000分之50847、0000000分之34713移轉於被告蕭森炘,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然因被告蕭森炘既未聲請承當訴訟,亦未經原告同意,是其等間應有部分之移轉於訴訟並無影響,被告蕭心俞自仍為本件當事人。
參、原告之聲明、陳述如下:原告主張如主文第1項所示22號土地、第2項所示26號土地、第3項所示356號土地各為附表一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三之兩造所有,各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該三筆土地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特約,且就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准予分割系爭土地,兩造並應依鑑定結果,各為補償或受償,原告願與被告賴財榮保持共有。又原告提出之附圖一方案,其分割後各筆土地之形狀工整,有利於土地之使用,增進土地之經濟價值,土地上之建物亦得予保留,不必拆除,且○○段00號土地如附圖一所示M部分道路,被告劉汝雲、賴劉葉、黃瑞鋼負擔不足部分,皆由原告承受。足見附圖一所示方案,已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土地之經濟效用,並符合公平原則,較為可採。被告各提出之附圖二、三方案,則尚非可採等語,並聲明依附圖一所示方案分割。
肆、被告之聲明、陳述如下:
(一)被告王錦諒聲明同意依附圖一所示方案分割,俾能原地分配,以保留房屋。另○○段00號土地部分,希望不要分在後面等語。
(二)被告賴財榮聲明同意依附圖一所示方案分割,願與原告保持共有等語。
(三)被告蕭國佑聲明同意依附圖三所示方案分割,陳稱其應有部分係蕭邱㥿所贈與等語。
(四)被告蕭國碧聲明同意分割,希望分割取得面臨 員集路 之位置,分得裡地之人應受補償等語。
(五)被告蕭秀梅聲明同意分割,陳稱其願與被告蕭明言保持共有,對於原告及被告提出之分割方案均無意見,其保持中立等語。
(六)被告賴劉葉、陳劉審、邱家進、蕭明言、張有根、劉汝雲、曹秀美、蕭修和、蕭心俞、蕭明珠、陳蕭燕枝、蕭森炘、蕭森霖、黃瑞鋼、黃壹輝、江錫恩均聲明依附圖三所示方案分割,陳稱依原告提出之附圖一方案,被告等分得之土地較土地上被告等所有之建物稍長,徒留些許空地,對土地之完整性即有瑕疵。又○○段00號土地如附圖一所示方案M部分道路,被告賴劉葉、黃瑞鋼雖減少部分負擔,然此對該二被告是否有利,難下定論。原告稱該二被告減少道路負擔,對原告不利等語,乃原告一廂情願之說法。因另筆 保黎 段25號土地(非系爭土地)未一同分割,恐造成無路可通行,請原告撤回本件訴訟,待土地整合完畢,再行分割。再者,被告蕭明言願與被告蕭秀梅保持共有,被告蕭明珠、陳蕭燕枝、蕭森霖、蕭森炘、蕭修和、蕭心俞等六人亦願保持共有。此外,被告江錫恩另陳稱依鑑價報告,被告應補償他人,對其並不公平,蓋30年前購買鄰路土地時,係以坪計價,但後面土地經法拍係以分計價,兩者價格相差將近10倍。被告黃瑞鋼另陳稱當初購買鄰路土地每坪7萬元,後面土地則係以分計價等語。
(七)被告蕭宏道聲明依附圖二所示方案分割,原告及其餘被告提出之附圖一、三方案,對其他共有人極不公平。蓋原告及其餘被告在系爭土地上興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未經包括被告在內之全體共有人同意,且其等起造時,被告及其他共有人亦曾試圖阻止,並申報違建,然原告及其餘被告均置之不理,執意為之,即應自行負擔不利益,要不可為顧全該等人之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而將此不利益轉嫁予其他共有人。何況,該等人在系爭土地靠近員集路旁較具經濟價值之處起造建物使用20餘年,已獲取較其他共有人更多之利益,若再因其等先占用較具價值土地建屋使用,而按建物位置分割系爭土地,似有鼓勵共有人占用共有土地違法建造使用,以利將來分割時能夠取得較具經濟價值土地之嫌,此實不符社會公平正義。又原告提出之附圖一方案並非全然依照土地現況而製作,且將被告之土地分成兩筆,對於被告之使用,顯為不便。反之,被告提出之附圖二方案,係就附圖一方案略為修改,對於使用現況之影響不大,較為公允、合理,應可採用等語。
(八)被告蕭國燻、蕭國謀及蕭弘謀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伍、原告主張如主文第1項所示22號土地、第2項所示26號土地、第3項所示356號土地各為附表一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三之兩造所有,各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該三筆土地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特約,且就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等情,業據提出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件為證,且為被告等所不爭,應認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分割系爭三筆土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陸、經查系爭○○段00號、22號及○○段000號土地南北相連,略呈菱形,西○○○鄉○○路○段,其中○○段000號土地如附圖四所示A部分為空地;B、C部分係被告王錦諒之被繼承人王清山所有之鐵皮屋、磚造平房;D、E、F、G部分為磚造二層樓房,依序係原告賴繼東、被告曹秀美之前手巫昭娥、被告江錫恩、被告蕭國佑之母蕭邱㥿所有;H部分之磚造平房為被告張有根所有;I、J、K部分各為被告黃壹輝、劉汝雲、賴財榮所有之磚造二層樓房;L部分係田地,其東側為被告賴財榮所耕作,西側為被告蕭宏道、蕭國燻、蕭國謀、蕭國碧所耕作;○○段00號土地如附圖四所示A、B部分之磚造二層樓房(與○○段000號土地J、K部分之磚造二層樓房相連)係被告劉汝雲、賴財榮所有;C部分為巷道;D、E部分係RC造二層樓房,均為被告陳劉審所有;F、G部分各係被告邱家進、賴劉葉所有之磚造平房;I部分為田地,東側由被告賴財榮耕作,西側由被告蕭國燻、蕭國謀、蕭國碧、蕭宏道所耕作;○○段00號土地如附圖四所示J、L部分為被告蕭森炘所有之鐵架平房;M、R部分之磚造二層樓房、磚造平房亦為被告蕭森炘所有;N部分磚造二層樓房及Q部分磚造平房係被告蕭森霖所有;O、P部分為被告蕭修和、蕭心俞之被繼承人 蕭森田 所有之磚造二層樓房、磚造平房;K部分則係空地,此經本院履勘現場查明無誤,製有勘驗筆錄及略圖在卷足據,並有附圖四所示之複丈成果圖附本院96年度訴字第898號民事卷可查,且為兩造所不爭。本院參考上述事實,並斟酌:(一)原告及被告賴財榮陳稱其等願保持共有;被告蕭明言及蕭秀梅陳稱其等願保持共有;被告蕭明珠、陳蕭燕枝、蕭森霖、蕭森炘、蕭修和、 蕭心俞陳 稱其等願保持共有。(二)原告及被告賴財榮、王錦諒請求依附圖一所示方案分割;被告蕭宏道請求依附圖二所示方案分割;被告賴劉葉、陳劉審、邱家進、蕭明言、張有根、劉汝雲、曹秀美、蕭修和、蕭心俞、蕭明珠、陳蕭燕枝、蕭森炘、蕭森霖、黃瑞鋼、黃壹輝、江錫恩、蕭國佑請求依附圖三所示方案分割,該三方案均將系爭土地西側面臨員集路二段部分予以分成若干筆,再於土地之中央偏東部分留設南北向及於土地之南側留設東西向寬均達6公尺之巷道後,按面臨巷道之原則分成若干筆,使分割後未能面臨員集路二段道路之各筆土地皆得通行該巷道,以對外聯絡,其基本差異不大。所不同而有爭執者,無非皆在求得面臨員集路二段道路之土地。惟系爭三筆土地分割後各筆既有面臨道路或巷道之不同,則其分割後各筆之單位面積價值當有差異,一般言之,面臨道路者之單位面積價值必高於面臨巷道者之單位面積價值,此觀附圖一、二所示方案經送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結果甚明。因此,兩造提出之分割方案須送鑑定分割後各筆之價值差異,使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補償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以符公平原則,並合於民法第824條第3項以金錢補償之規定,方可採用。被告張有根等提出之附圖三所示方案,因其等堅持不送鑑定按該方案分割後各筆之價值差異,自無從採用。(三)系爭○○段000號及○○段00號土地,雖其地目為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且該土地上之建物均未為保存登記,此為兩造所不爭,並有使用分區證明書附上開估價師事務所製作之估價報告書可參,然兩造於土地上或建屋或耕作使用,依土地謄本記載各共有人取得土地之時間觀之,大都逾30年,足見各共有人已長期占有使用特定範圍,並相互承認。此種共有人之占有使用現況,於分割共有物時,除影響原物之分配,復不能以金錢補償外,原則上應予參酌採取。查被告蕭宏道提出之附圖二所示方案,係就原告提出之附圖一所示方案略作修改,俾其可以分得面臨員集路二段之土地。然如前所述,系爭○○段000號土地如附圖四所示D部分磚造二層樓房為原告賴繼東所有,○○段00號土地如附圖四所示D部分RC造二層樓房為被告陳劉審所有,亦即○○段000號土地如附圖四所示D部分、○○段00號土地如附圖四所示D部分各由原告賴繼東、被告陳劉審占有使用,而被告蕭宏道乃占有使用○○段000號土地如附圖四所示L部分及○○段00號土地如附圖四所示I部分之西側。因此,被告蕭宏道提出之附圖二所示方案,將○○段000號土地O1部分即附圖四所示原告賴繼東占有使用之D部分及○○段00號土地L1部分即附圖四所示被告陳劉審占有使用之D部分由其取得,乃打破共有人占有使用之現況,使其自己可以分得面臨員集路二段之土地而已。又原告賴繼東、被告陳劉審占有使用上開部分,基本上並不影響系爭○○段000號及○○段00號土地之原物分配,況且亦已鑑定該等土地分割後各筆之價值差異,以金錢補償或受償之,實無不按占有使用現況為分割之必要。是系爭○○段000號及○○段00號土地部分,被告蕭宏道提出之附圖二所示方案,尚非可採。反之,原告提出之附圖一所示方案,分割後每部分土地尚屬方正,且皆面臨道路或巷道,並符合共有人占有使用現況,而M部分巷道,原告及被告賴財榮增加部分負擔,被告劉汝雲、賴劉葉、黃瑞鋼減少部分負擔,對被告等亦無不利,確為公平、妥適。至於系爭○○段00號土地部分,如附圖四所示K部分為空地,附圖一、二所示方案將原告賴繼東、被告賴財榮、蕭宏道分配於該處,應屬適當。惟附圖一所示方案,分由原告賴繼東、被告賴財榮取得之A部分及分由被告蕭宏道取得之B部分,其西側寬度僅約3公尺,均不易利用;反之,附圖二所示方案,分由原告賴繼東、被告賴財榮取得之A部分西側寬度雖不足2公尺,但分由被告蕭宏道取得之B部分西側寬度則為4公尺,顯較易於利用。況系爭○○段000號及○○段00號土地部分,被告蕭宏道並未分配在面臨員集路二段之位置,為求利益平衡,自以附圖二所示方案較附圖一所示方案較為可採。且系爭○○段00號土地依附圖二所示方案分割,其每部分尚屬方正,並皆面臨巷道或接近道路,亦屬公平、妥適等情,認系爭○○段000號及○○段00號土地依附圖一所示方案分割,系爭○○段00號土地依附圖二所示方案分割,確屬公平、妥適,爰定分割方法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再者,依上開方案分割,各人分得部分之價值互有差異,自應補償或受償,方屬公平。經送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結果,兩造應各補償或受償之金額如附表四、五、六所示,爰判決如主文第4、5、6項所示。
柒、本件被告蕭國佑之前手蕭邱㥿曾就系爭三筆土地應有部分各605190分之12370設定新台幣1,000萬元之抵押權於蕭國佑(嗣因土地互換,蕭邱㥿已無系爭○○段00號、26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但抵押權仍留存於該二筆土地),蕭國佑已為本件被告,並到庭表示同意分割,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規定,蕭國佑之抵押權應移存於其取得之如附圖一所示E部分,附此敘明。
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曉玟附表一┌─────┬─────────┬────────┬────────┬─────┐││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三│編號四││共有人├─────────┼────────┼────────┼─────┤││彰化縣○○鄉○○段│彰化縣社頭鄉保黎│彰化縣社頭鄉社興│訴訟費用負│││22號土地應有部分之│段26號土地應有部│段356號土地應有│擔之比例│││比例│分之比例│部分之比例││├─────┼─────────┼────────┼────────┼─────┤│蕭宏道│1/6│1/6│1/6│1026/6157│├─────┼─────────┼────────┼────────┼─────┤│賴継東│1125/60519│1125/60519│1125/60519│114/6157│├─────┼─────────┼────────┼────────┼─────┤│蕭國燻│1/48│1/48│1/48│128/6157│├─────┼─────────┼────────┼────────┼─────┤│蕭國碧│1/48│1/48│1/48│128/6157│├─────┼─────────┼────────┼────────┼─────┤│蕭國謀│2/48│2/48│2/48│257/6157│├─────┼─────────┼────────┼────────┼─────┤│賴財榮│0000000/0000000│195009/726228│0000000/0000000│2093/6157│├─────┼─────────┼────────┼────────┼─────┤│劉汝雲│0000000/000000000│0│278152/0000000│116/6157│├─────┼─────────┼────────┼────────┼─────┤│陳劉審│00000000/000000000│0│0│256/6157│├─────┼─────────┼────────┼────────┼─────┤│邱家進│00000000/000000000│0│0│108/6157│├─────┼─────────┼────────┼────────┼─────┤│賴劉葉│00000000/000000000│0│0│99/6157│├─────┼─────────┼────────┼────────┼─────┤│黃瑞鋼│00000000/000000000│0│0│102/6157│├─────┼─────────┼────────┼────────┼─────┤│蕭明珠│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2443/0000000│101/6157│├─────┼─────────┼────────┼────────┼─────┤│陳蕭燕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5275/0000000│172/6157│├─────┼─────────┼────────┼────────┼─────┤│蕭森霖│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4837/0000000│159/6157│├─────┼─────────┼────────┼────────┼─────┤│蕭森炘│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6125/0000000│270/6157│├─────┼─────────┼────────┼────────┼─────┤│蕭修和│159663/00000000│166429/0000000│8771/0000000│58/6157│├─────┼─────────┼────────┼────────┼─────┤│蕭心俞│159663/00000000│50847/0000000│34713/0000000│66/6157│├─────┼─────────┼────────┼────────┼─────┤│蕭弘謀│0│5582/605190│4613/605190│28/6157│├─────┼─────────┼────────┼────────┼─────┤│王錦諒│0│15372/605190│373511/0000000│156/6157│├─────┼─────────┼────────┼────────┼─────┤│江錫恩│0│0│387461/0000000│139/6157│├─────┼─────────┼────────┼────────┼─────┤│張有根│0│0│375715/0000000│135/6157│├─────┼─────────┼────────┼────────┼─────┤│黃壹輝│0│0│364563/0000000│131/6157│├─────┼─────────┼────────┼────────┼─────┤│蕭秀梅│0│0│54084/0000000│19/6157│├─────┼─────────┼────────┼────────┼─────┤│蕭明言│0│0│27069/0000000│10/6157│├─────┼─────────┼────────┼────────┼─────┤│曹秀美│0│0│417681/0000000│150/6157│├─────┼─────────┼────────┼────────┼─────┤│蕭國佑│0│0│379721/0000000│136/6157│└─────┴─────────┴────────┴────────┴─────┘
附表二┌─────┬─────────┬────────┬────────┐││編號一│編號二│編號三││共有人├─────────┼────────┼────────┤││彰化縣○○鄉○○段│彰化縣社頭鄉保黎│彰化縣社頭鄉社興│││22號土地如附圖一所│段26號土地如附圖│段356號土地如附│││示G部分之應有部分│二所示D部分之應│圖一所示I部分之│││比例│有部分比例│應有部分比例│├─────┼─────────┼────────┼────────┤│蕭明珠│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2443/232164│├─────┼─────────┼────────┼────────┤│陳蕭燕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5275/232164│├─────┼─────────┼────────┼────────┤│蕭森霖│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4837/232164│├─────┼─────────┼────────┼────────┤│蕭森炘│00000000/000000000│701964/0000000│86125/232164│├─────┼─────────┼────────┼────────┤│蕭修和│00000000/000000000│332858/0000000│8771/232164│├─────┼─────────┼────────┼────────┤│蕭心俞│00000000/000000000│101694/0000000│34713/232164│└─────┴─────────┴────────┴────────┘
附表三┌─────┬─────────────────────────────┐│共有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如附圖一所示M部分之應有部分比例│├─────┼─────────────────────────────┤│蕭宏道│5148/30893│├─────┼─────────────────────────────┤│賴継東│605/30893│├─────┼─────────────────────────────┤│蕭國燻│644/30893│├─────┼─────────────────────────────┤│蕭國碧│644/30893│├─────┼─────────────────────────────┤│蕭國謀│1287/30893│├─────┼─────────────────────────────┤│賴財榮│12274/30893│├─────┼─────────────────────────────┤│劉汝雲│143/30893│├─────┼─────────────────────────────┤│陳劉審│2967/30893│├─────┼─────────────────────────────┤│邱家進│1247/30893│├─────┼─────────────────────────────┤│賴劉葉│662/30893│├─────┼─────────────────────────────┤│黃瑞鋼│1050/30893│├─────┼─────────────────────────────┤│蕭明珠│505/30893│├─────┼─────────────────────────────┤│陳蕭燕枝│771/30893│├─────┼─────────────────────────────┤│蕭森霖│1036/30893│├─────┼─────────────────────────────┤│蕭森炘│1036/30893│├─────┼─────────────────────────────┤│蕭修和│437/30893│├─────┼─────────────────────────────┤│蕭心俞│437/30893│└─────┴─────────────────────────────┘
附表四○○○鄉○○段○○號土地受償、補償金額表)┌────┬────────────────────────────┐│受償人及│補償人及補償金額(新台幣)││受償金額├───┬────┬────┬────┬────┬────┤││劉汝雲│陳劉審│邱家進│賴劉葉│黃瑞鋼│合計│├────┼───┼────┼────┼────┼────┼────┤│賴継東│153元│1552元│754元│938元│888元│4285元│├────┼───┼────┼────┼────┼────┼────┤│蕭宏道│2219元│22501元│10937元│13596元│12884元│62137元│├────┼───┼────┼────┼────┼────┼────┤│蕭國燻│283元│2871元│1396元│1735元│1644元│7929元│├────┼───┼────┼────┼────┼────┼────┤│蕭國碧│283元│2871元│1396元│1735元│1644元│7929元│├────┼───┼────┼────┼────┼────┼────┤│蕭國謀│567元│5751元│2796元│3475元│3293元│15882元│├────┼───┼────┼────┼────┼────┼────┤│賴財榮│3116│31588元│15354元│19086元│18087元│87231元│├────┼───┼────┼────┼────┼────┼────┤│蕭明珠│187│1901元│924元│1149元│1088元│5249元│├────┼───┼────┼────┼────┼────┼────┤│陳蕭燕枝│286│2900元│1410元│1752元│1661元│8009元│├────┼───┼────┼────┼────┼────┼────┤│蕭森霖│385元│3899元│1895元│2356元│2232元│10767元│├────┼───┼────┼────┼────┼────┼────┤│蕭森炘│385元│3899元│1895元│1256元│2233元│10768元│├────┼───┼────┼────┼────┼────┼────┤│蕭修和│162元│1643元│798元│993元│941元│4537元│├────┼───┼────┼────┼────┼────┼────┤│蕭心俞│162元│1643元│799元│992元│941元│4537元│├────┼───┼────┼────┼────┼────┼────┤│合計│8188元│83019元│40354元│50163元│47536元│98162元│└────┴───┴────┴────┴────┴────┴────┘
附表五○○○鄉○○段○○號土地受償、補償金額表)┌────┬────────────────────────────┐│受償人及│補償人及補償金額(新台幣)││受償金額├────────┬────────┬──────────┤││蕭宏道│蕭森炘│合計│├────┼────────┼────────┼──────────┤│王錦諒│6899元│2150元│9049元│├────┼────────┼────────┼──────────┤│蕭弘謀│2531元│789元│3320元│├────┼────────┼────────┼──────────┤│賴継東│1604元│500元│2104元│├────┼────────┼────────┼──────────┤│蕭國燻│5714元│1781元│7495元│├────┼────────┼────────┼──────────┤│蕭國碧│5714元│1781元│7495元│├────┼────────┼────────┼──────────┤│蕭國謀│11341元│3534元│14875元│├────┼────────┼────────┼──────────┤│賴財榮│23171元│7222元│30393元│├────┼────────┼────────┼──────────┤│蕭明珠│16336元│50917元│21427元│├────┼────────┼────────┼──────────┤│陳蕭燕枝│23219元│7236元│30455元│├────┼────────┼────────┼──────────┤│蕭森霖│21062元│6564元│27626元│├────┼────────┼────────┼──────────┤│蕭修和│5382元│1678元│7060元│├────┼────────┼────────┼──────────┤│蕭心俞│4933元│1537元│6470元│├────┼────────┼────────┼──────────┤│合計│127906元│39863元│167769元│└────┴────────┴────────┴──────────┘
附表六○○○鄉○○段○○○號土地受償、補償金額表)┌────┬──────────────────────────────────────────────────┐│受償人及│補償人及補償金額(新台幣)││受償金額├────┬────┬────┬────┬────┬────┬────┬────┬────┬─────┤││王錦諒│江錫恩│蕭國佑│張有根│黃壹輝│劉汝雲│蕭秀梅│蕭明言│曹秀美│合計│├────┼────┼────┼────┼────┼────┼────┼────┼────┼────┼─────┤│蕭弘謀│905元│437元│449元│456元│473元│334元│141元│71元│390元│3656元│├────┼────┼────┼────┼────┼────┼────┼────┼────┼────┼─────┤│賴継東│1157元│559元│574元│583元│605元│428元│180元│90元│498元│4674元│├────┼────┼────┼────┼────┼────┼────┼────┼────┼────┼─────┤│蕭宏道│19775元│9544元│9811元│9952元│10336元│7306元│3084元│1543元│8506元│79857元│├────┼────┼────┼────┼────┼────┼────┼────┼────┼────┼─────┤│蕭國燻│2471元│1193元│1226元│1244元│1292元│913元│385元│193元│1062元│9979元│├────┼────┼────┼────┼────┼────┼────┼────┼────┼────┼─────┤│蕭國碧│2471元│1193元│1226元│1244元│1292元│912元│385元│193元│1063元│9979元│├────┼────┼────┼────┼────┼────┼────┼────┼────┼────┼─────┤│蕭國謀│4942元│2384元│2452元│2487元│2583元│1826元│771元│386元│2126元│19957元│├────┼────┼────┼────┼────┼────┼────┼────┼────┼────┼─────┤│賴財榮│20288元│9792元│10065元│10211元│10604元│7495元│3164元│1583元│8727元│81929元│├────┼────┼────┼────┼────┼────┼────┼────┼────┼────┼─────┤│蕭明珠│203元│98元│101元│102元│106元│75元│33元│16元│87元│821元│├────┼────┼────┼────┼────┼────┼────┼────┼────┼────┼─────┤│陳蕭燕枝│1393元│673元│691元│701元│729元│515元│217元│109元│599元│5627元│├────┼────┼────┼────┼────┼────┼────┼────┼────┼────┼─────┤│蕭森霖│79元│38元│39元│40元│422元│29元│12元│6元│34元│319元│├────┼────┼────┼────┼────┼────┼────┼────┼────┼────┼─────┤│蕭森炘│1407元│679元│699元│708元│735元│520元│219元│110元│605元│5682元│├────┼────┼────┼────┼────┼────┼────┼────┼────┼────┼─────┤│蕭修和│144元│69元│71元│72元│75元│53元│22元│11元│62元│579元│├────┼────┼────┼────┼────┼────┼────┼────┼────┼────┼─────┤│蕭心俞│567元│274元│281元│285元│296元│210元│88元│44元│245元│2290元│├────┼────┼────┼────┼────┼────┼────┼────┼────┼────┼─────┤│合計│55802元│26933元│27685元│28085元│29168元│20616元│8701元│4355元│24004元│108145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