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277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董龍泉 相對人 徐阿法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徐阿法為國軍退除役官兵,於民國97年3月25日死亡,死後遺有門牌號碼為桃園縣○○鄉○○街○○巷○○號之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地1棟,被繼承人在臺並無民法第1138條所列各順序之繼承人,聲請人依法為其遺產管理人,現已有大陸地區人民前來聲請繼承,為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之必要,請准聲請人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不動產標售作業規定變賣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2百萬元;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次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末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分別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前段、第4項前段,民法第1179條第2項、第1132條第2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於大陸地區之可能繼承人 周玉鳳 固曾於100年3月間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然因無法說明其姓「周」與被繼承人姓「徐」及被繼承人配偶姓「潘」間之身分上關係,且因無法排除周玉鳳已為大陸地區人士收養之可能,而經本院於100年7月27日以100年度司聲繼字第8號民事裁定駁回周玉鳳之聲請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案卷查明,且有該裁定書在卷可稽。此外,本院又查無其他大陸地區繼承人聲請繼承,且經本院准予備查之案件,是故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以交付大陸地區繼承人,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家事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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