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被告甲○○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倪彰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丕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