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簡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簡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抗字第三四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飛象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裁定(八十九年度中簡聲字第六九號),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郵票參拾肆元拾張。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林清鈞~B法官莊嘉蕙~B法官唐敏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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