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64號原告 王來春 住臺北市○○路訴訟代理人 張誌發 住臺北市○○區○○○路○段複代理人 余梅涓 律師被告利琦貿易有限公司(原名星勢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吉 住宜蘭縣○○鄉○○路被告 鄭其明
李月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景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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