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3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明儒 住臺北市○○街
黃薩弘 林淑娥 陳美珠 住新北市○○區○○路 郭金珍 卓至光 許健志 婁子義 林中耀 住新北市○○區○○路9 郭鎮蘭 羅怡珍 吳素香 呂美惠 住臺北市○○○路 王茜榆 蔡銘宏 住新北市○○區○○路 戴秀芳 王瓚賢 住新北市○○區○○路1 顏良琪 温德宗 住新北市○○區○○路 黃筱雯 莊淳斐 住臺北市○○○路 陳嬌娥 住新北市○○區○○街○○○巷 莊寶鳳 住臺北市○○○路 朱志平 住新北市○○區○○路○○巷9 劉瀅溱 賴鈺淇 張宏名 住臺北市○○區○○路 陳桂芳 住臺北市○○區○○街 陳麗玲 陳維倫 住宜蘭縣宜蘭市○○路 孫立蓉 住新北市○○區○○街○○○巷 盧鳳珠 住臺北市○○區○○路 閔珮綺 鄧鳳綢 葉宗昇 葉宗樺 馬祺芳 王慧住臺北市○○路○段○○○巷 温岱玉 温吉君 陳淑美 林麗珠 住臺北市○○路 王祥龍 張信郎 曾鈴志 住臺北市○○區○○路6 陳沛琳 住新北市○○區○○路 韓德誠 住臺北市○○○路○段1 韓湘凌 相對人即債務人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昌 住臺北市○○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各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聲請人即│請求金額(新臺幣)││債權人││├─────┼──────────┤│謝明儒│500,000元│├─────┼──────────┤│黃薩弘│1,000,000元│├─────┼──────────┤│林淑娥│825,000元│├─────┼──────────┤│陳美珠│375,000元│├─────┼──────────┤│郭金珍│187,500元│├─────┼──────────┤│卓至光│994,000元│├─────┼──────────┤│許健志│190,000元│├─────┼──────────┤│婁子義│102,000元│├─────┼──────────┤│林中耀│211,500元│├─────┼──────────┤│郭鎮蘭│125,000元│├─────┼──────────┤│羅怡珍│750,000元│├─────┼──────────┤│吳素香│250,000元│├─────┼──────────┤│呂美惠│250,000元│├─────┼──────────┤│王茜榆│625,000元│├─────┼──────────┤│蔡銘宏│2,375,000元│├─────┼──────────┤│戴秀芳│250,000元│├─────┼──────────┤│王瓚賢│782,000元│├─────┼──────────┤│顏良琪│125,000元│├─────┼──────────┤│温德宗│125,000元│├─────┼──────────┤│黃筱雯│440,000元│├─────┼──────────┤│莊淳斐│1,139,000元│├─────┼──────────┤│陳嬌娥│125,000元│├─────┼──────────┤│莊寶鳳│125,000元│├─────┼──────────┤│朱志平│375,000元│├─────┼──────────┤│劉瀅溱│437,500元│├─────┼──────────┤│賴鈺淇│1,000,000元│├─────┼──────────┤│張宏名│1,375,000元│├─────┼──────────┤│陳桂芳│2,200,000元│├─────┼──────────┤│陳麗玲│1,580,000元│├─────┼──────────┤│陳維倫│565,000元│├─────┼──────────┤│孫立蓉│375,000元│├─────┼──────────┤│盧鳳珠│1,315,000元│├─────┼──────────┤│閔珮綺│440,000元│├─────┼──────────┤│鄧鳳綢│250,000元│├─────┼──────────┤│葉宗昇│65,000元│├─────┼──────────┤│葉宗樺│65,000元│├─────┼──────────┤│馬祺芳│62,500元│├─────┼──────────┤│王慧│875,000元│├─────┼──────────┤│温岱玉│375,000元│├─────┼──────────┤│温吉君│125,000元│├─────┼──────────┤│陳淑美│125,000元│├─────┼──────────┤│林麗珠│250,000元│├─────┼──────────┤│王祥龍│125,000元│├─────┼──────────┤│張信郎│625,000元│├─────┼──────────┤│曾鈴志│125,000元│├─────┼──────────┤│陳沛琳│3,056,000元│├─────┼──────────┤│韓德誠│1,250,000元│├─────┼──────────┤│韓湘凌│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