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2年度虎簡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虎簡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彩憶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3888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邱彩憶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邱彩憶自民國102年1月間某日起,基於在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
犯意,提供其位於雲林縣○○鄉○○村○○路○○○○號住處
,作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而為賭博場所,經營香港六合彩
、地下今彩539、地下大樂透簽注站,聚集及接受不特定多
數人以撥打電話方式簽賭,六合彩之賭博方式為共有「二星
」、「三星」及「四星」3種,二星每注之賭金為新台幣(
下同)78元,三星為每注70元,四星則為每注60元,用以核
對香港六合彩每期所開出之當期開獎號碼,如簽中二星者,
可得5,700元,簽中三星者,可得57,000元,簽中四星者,
可得750,000元,未簽中者,所簽注之賭資即歸其所有,從
中牟利。而今彩539及大樂透每注均為100元,視台灣彩券
今彩539、大樂透所開出之號碼決定輸贏,今彩539簽中二
星可得5,200元,簽中三星可得57,000元,大樂透簽中二星
可得5,700元,簽中三星可得57,000元,未簽中者則簽注賭
資悉歸邱彩憶所有以牟利。102年6月26日7時15分左右,
警察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當場扣得簽注單15
張。
二、證據:㈠雲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清單,㈡現場照片2張,㈢扣案之簽注單15張,㈣被
告之警察詢問筆錄及檢察官訊問筆錄。
三、被告邱彩憶所為,觸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
出入場所賭博罪、同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
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所犯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罪、意
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係一行為觸
犯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處斷。法官審酌被告前於98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此有台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可證,仍未從中記取教訓,此次
又再度為賭博犯行,並考量其經營賭博的時間自102年1月起
至為警查獲為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易
科罰金的折算標準。扣案的簽注單15張,是當場賭博之器具
,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
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林輝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明通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上述罰金刑,應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提高
為30倍,單位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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