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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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421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劉士銘
相 對 人即
被   告  謝旻儒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8月2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查被告雖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
下同)102年4月26日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裁定自中華
民國102年4月2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惟被告於102
年6月18日即具狀撤回全部更生案件,且經債權人同意在案
,是原告於102年8月12日起訴,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48條第2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開
始訴訟之情形,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有理由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業已提出臺灣臺中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2
年6月18日函文影本為證,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
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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