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子玄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14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