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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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振瑀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振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江振瑀因妨害秘密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附表:受刑人江振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秘密│妨害秘密│├────────┼───────────┼───────────┤│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2次)│├────────┼───────────┼───────────┤│犯罪日期│100年3月30日│102年1月7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撤緩偵字第306號│102年度偵字第1233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970號│102年度簡字第5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4日│102年8月3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970號│102年度簡字第5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1月26日│103年2月12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備註│14068號(已執畢)│3617號(已定應執行拘役││││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