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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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三號
原告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鍾瑞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九三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