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秩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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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8年度重秩字第309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乙○○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乙○○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
以98年10月15日北縣警新刑字第09800529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各
處拘留壹日。
扣案含K他命白色香菸貳支(實稱毛重壹點伍捌玖公克、淨重壹
點伍貳玖零公克、取樣零點零貳柒伍公克、餘重壹點伍零壹伍公
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被移送人乙○○、甲○○均於民國98年9月9日18時
30分經警查獲採集尿液前96小時內之某時間。
(二)地點:被移送人乙○○、甲○○均在不詳地點。
(三)行為:被移送人乙○○、甲○○均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
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經警於民國98年9月9日18時30分許經警於臺北縣新莊市○
○路○○號前查獲,並於現場扣得被移送人所有K他命白色
香菸2支。
(二)被移送人乙○○、甲○○之尿液經送鑑定確有K他命陽性
反應,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2份在卷可憑。
(三)扣案含K他命白色香菸貳支(實稱毛重壹點伍捌玖公克、
淨重壹點伍貳玖零公克、取樣零點零貳柒伍公克、餘重壹
點伍零壹伍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鑑定結果,檢出Ketamine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98年9月21日航藥鑑字第0984754號毒品鑑定書
1份附卷可稽。
(四)查被移送人乙○○雖辯稱第一次吸食毒品時間約於92年6
月時在桃園市的舞廳裡,最後一次吸毒時間約於98年1月
時在臺北市的舞廳裡云云,被移送人甲○○雖辯稱吸食毒
品時間約於98年3月時在臺北市舞廳裡云云。惟查,上揭
事實,經採集被移送人乙○○、甲○○之尿液經送臺灣檢
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尿液檢驗報告均判定有K
他命呈陽性反應,且K他命服用後於72小時內,約有百分
之90排泄於尿液中,一般可檢出之最長時限為2至4天,是
被移送人乙○○、甲○○應於98年9月9日18時30分許為警
查獲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不含為警查獲至採尿前此段時
間),有非法吸食迷幻物品K他命之事實,應可認定。是
足證被移送人乙○○、甲○○確有吸食K他命之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此外復有扣案含K他命白色香菸2支
為證,事證明確,自應依法論處。
三、扣案含K他命白色香菸貳之(實稱毛重壹點伍捌玖公克、淨
重壹點伍貳玖零公克、取樣零點零貳柒伍公克、餘重壹點伍
零壹伍公克)為查禁物,自應依法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 民  國 98年10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
中華 民  國 98 年10月21日
書記官胡明怡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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