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8298號債權人丙○○債權人甲○○債權人乙○○兼上三人之戊○○○法定代理人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丁○○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離婚協議書並未約定加速條款,依法應僅就已屆期而不獲清償部分為請求,經本院民國99年10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正確請求之金額,該裁定已於99年10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