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4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4197號債權人丁○○
1.上列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其書狀未按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附繕本7件,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2.請提出債務人戊○○、甲○○、乙○○、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