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煥堂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續字第159號),本院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煥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強制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16時30分許,在告訴人 涂順妹 所居住、坐落新竹縣○○鎮○○段○○○○段000地號之土地上鐵皮屋(下稱本件鐵皮屋)出入口之鐵門上加裝鐵鍊,致使車輛無法進出涂順妹所居住之本件鐵皮屋,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涂順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葉煥堂所涉妨害自由案件,係於102年1月2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章蓋印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2月28日 竹檢家捷 101偵續159字第11367號函文附卷可稽,嗣被告業於102年1月7日死亡,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頁)。是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吳月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