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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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594號原告 包淑英 被告 李美惠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仟玖佰捌拾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昭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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