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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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2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鑨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煜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鍵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萬2,714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15萬9,786元,共計768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5,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