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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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522號上訴人 劉秀琴 被上訴人 羅婕瑀 (原名: 羅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 羅婕瑜 (原名:羅羚)」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羅婕瑀(原名:羅羚)」。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薛中興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