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35號債權人力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代理人 邱俊碩 上列債權人力寶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福興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力寶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標的欄僅泛稱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尚未明確,請具狀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及違約金?
二、附表一第二項請求債權本金新臺幣30,000元,其備註欄積欠租金月份(105/12/16-106/2/15)僅2個月,是否有誤繕之處,請具狀更正之。
三、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1份及繕本7份。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