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 趙福龍 再審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再審相對人 余政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106年救字第11號事件聲請再審,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