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74號上訴人大使海鮮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德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倍慶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建字第27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柒拾壹萬玖仟肆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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