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五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已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二十八日生效施行,本院認已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水源法官廖政勝法官李雅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秀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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