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己○
庚○○○戊○○辛○○丁○○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丙○○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被告甲○○追加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三二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葛永輝法官陳秋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