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周美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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