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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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貳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壹張及六合彩簽單簿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又本案依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被告犯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