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五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被告丙○○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誣告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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