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三號
上訴人甲○○被告丙○○
乙○○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五號,自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證據調查之結果,認被告乙○○於案發當日確受有左後耳顏頰及頸部創裂傷之傷害,而原審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六二號刑事判決,諭知上訴人甲○○無罪,係以上訴人持螺絲起子刺傷乙○○,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且依當時客觀情況,未逾必要程度,應阻卻違法,並非認定上訴人無該項行為,難認被告乙○○主觀上有何誣告之犯意,另被告丙○○並未對上訴人有何告訴或告發之行為,自無誣告可言,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等均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敘明其無從為有罪確信之理由,另上訴人聲請測謊,為無必要,亦已於理由內予以駁回,核無理由不備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指摘,徒執陳詞,而為事實之爭辯,並泛詞指摘原判決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