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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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六七號
上訴人志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實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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