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О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官信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意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