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九四號
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柒佰參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其中郵費已退還新台幣二十八元應予剔除外,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徐美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明月~F0~T32┌───────────────┐│計算書:│├───────┬───────┤│項目│金額│├───────┼───────┤│第一審裁判費│四七八五元│├───────┼───────┤│公示送達裁判費│一三五元│├───────┼───────┤│公示送達廣告費│一八○○元│├───────┼───────┤│送達郵費│三八○元│├───────┴───────┤│引導送達旅費│五○○元│├───────┴───────┤│本件程序費用│一三六元│├───────┼───────┤│總計│七七三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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